新闻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实施办法
发布者:广州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1-0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白云区“1358”发展思路,加快智慧白云建设,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慧城市、智能制造等新技术、新模式在白云落地,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白云区上云上平台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由白云区财政资金采用补助方式,向企业发放的用于购买上云上平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 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编制服务券制度设计、日常管理、编制年度 经费预算、创新服务机构与服务目录等工作。

第五条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服务券经费的核算、划拨和监管工作;根据智慧白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的服务券金额进行结算,向相关服务机构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六条 服务券运营公司负责服务券申请和兑现材料受理等事务性工作,做好服务券的宣传与推广。

第七条 服务券资金使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八条 支持对象:在白云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软件开发云针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例如从事软件研发、软件外包、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车联网、移动、社交、人工智能、App 开发运营等相关工作的企业)、重点企业信息化部门、园区孵化器等,以及科研机构和高等教育及高职中专院校。

二)公有云针对“四上”企业、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新招商重点企业。

(三)云上软件园针对具有可对外推广使用的软件产品、软件信息技术类项目解决方案或软件人才服务的企业。

(四)智能制造服务针对在白云区建有生产工厂或车间,成长性良好、运营规范、财务数据健全的工业企业。

第九条 服务券可用于企业上云上平台的云资源租赁费用、应用服务实施和迁移费用、数据流量费用、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推广费用、智能制造服务费用等。但企业购买自动化设备、精益生产设施等费用不列入本政策补助范围。

第十条 服务券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质押、赠送,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服务券申领额度:

(一)软件开发云套餐

软件开发云套餐分为企业版(10人)和教育版(50人)两种。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申请企业版套餐,原则上每个“四上”企业允许申请套餐数量不超过10个,每个非“四上”企业允许申请套餐数量不超过5个。高等教育及高中职专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申请教育版套餐,原则上每个单位申请套餐数量不超过5个。套餐补贴周期为三年,给予云服务费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的补贴。

(二)公有云

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申请使用公有云,给予云服务费50%的补贴。原则上年度全库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全库纳税500万元以上,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年度全库纳税 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新招商重点企业补贴实缴注册资本的10%,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补贴额度周期为三年,逐年申请。

(三)云上软件园

软件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申请云上软件园服务,给予云上软件园服务费80%的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剩余20%的服务费由企业支付给服务券运营机构。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年补贴。

(四)智能制造服务

智能制造服务分为企业诊断服务和智能车间数字化服务两类。

1.制造企业诊断服务

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申请诊断服务,给予诊断服务费80%的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剩余20%的服务费由企业支付给服务券运营机构。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年补贴。

2.智能车间数字化服务

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申请智能车间数字化服务,给予服务费

80%的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40万元,剩余20%的服务费由企业支付给服务券运营机构。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年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服务券,单个企业可同时申请多种服务券,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申请与兑现

第十三条 服务券的申请与兑现采取全年申请、集中受理、定期发放,总额限定,先到先得原则。

第十四条 服务券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非企业单位提

供其他主体身份资料)、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服务券申请单。

(三)申报单位简介。

(四)承诺函。

(五)云服务需求资源清单,申报项目及产品详细技术方案。

(六)使用人员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等)。

(七)申报单位项目解决方案或软件产品说明书、白皮书。

(八)申报单位情况表,包括工厂(车间)地址、生产规模、 人员数量、自动化设备配备、主营产品等信息。

说明:

1.以上材料均需盖章并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提交服务券申报系统。其中服务券申请单和承诺函可以在服务券申报系统中填写、下载,并在打印盖章后再扫描上传至系统。

2.前四项材料均需提交。申请软件开发云和公有云还需提交第五、六项材料;申请云上软件园还需提交第七项材料;申请智能制造服务还需再提交第八项材料。

第十五条 服务券申报流程:

(一)企业(单位)向白云区服务券运营公司提交申请,运营公司对服务券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受理。

(二)白云区科工商信局组织专家对服务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要求,对材料欠缺的企业进行返还,并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三)智慧白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服务券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

(四)对通过审核的单位名单及金额在白云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其它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单位)发放服务券,用于白云区服务券运营公司为其开通服务时抵扣服务费用。

(六)服务券运营公司实施项目后凭券(即审批通过的《服务券申请单》)向区科工商信局申请结算。区科工商信局定期审核申请,与服务券运营公司结算服务费用。

(七)任何单位对服务券发放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及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白云区科工商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白云区科工商信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区科工商信局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由区科工商信局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的服务开通后30天内未使用,视为放弃,广州市白云区服务券运营公司将收回资源。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服务券的受理、审核、兑现、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不得利用所申请到的服务资源从事妨碍社会治安、危害网络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区科工商信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服务券使用绩效评价。以半年度和年度为周期,按照实际使用企业数量和活跃度对申报单位服务券使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相应调整次年服务券可使用额度。

第二十条 对骗取服务券单位,注销其服务券,追回骗取资金,五年内不再给予服务券和政府各类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服务券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区科工商信局发布的《广州市白云区企业云服务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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