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白云美湾 发布日期:2021-08-13

云府办〔2018〕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广州市白云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我区“1358”发展思路,支持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与壮大企业规模并重,切实加强全区科技创新工作,引导全社会不断加强研发投入,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实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白云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科技型企业、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或相关机构。扶持企业前应签订承诺书,若被扶持企业和机构违反承诺,将按照承诺书进行处理。

第三条  落实《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方案(2018—2020年)》,深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重点引导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注册地新变更为我区且在我区“纳统”超过1个自然年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纳统”,对我区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高新技术企业超过一个自然年且营业收入增速达15%,年度纳税总额保持正增长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对在我区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日止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广州市相关规定,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作奖励性后补助。

第五条  鼓励我区“四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经相关部门新认定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最高按研发机构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加大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力度,根据《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对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企业,从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市级分成部分的50%、区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第七条  对上年度参加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绩效评价排名区前三名的孵化器运营团队(同一运营团队服务于不同孵化器,不重复享受),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性资助;对上年度参加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排名区前三名的孵化器运营团队(同一运营团队服务于不同孵化器,不重复享受),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性资助。

第八条  对企业上年度获得授权职务发明创造奖励(非职务发明奖励减半):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后奖励5000元/件,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件(同件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对上年度企事业单位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按实际支付的评估费的50%给予补贴(每单位限最高补贴5万元);并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单位限最高补贴5万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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